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函 環辦大氣函[2016]1609號 |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魯環發〔2016〕14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在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FONT>
根據上述規定,在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均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改用清潔能源。
特此函復。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9月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來源:國家環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