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周雁凌 季英德濟南報道 山東省環保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關于《山東省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確定對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償,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
《辦法》明確了補償依據、補償對象和補償模式。以自然保護區現存各類問題為導向,山東建立了12項指標、58種情形的考核指標體系,逐一確定了相應的分值,滿分為100分。同時,明確了考核方法,考核結果與生態補償資金掛鉤。納入年度生態補償范圍的自然保護區,須年度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或考核分值在60分(含)以上且分值較上年度提高。自然保護區批準設立后出現違法違規開發問題未整改完成的或自然保護區無總體規劃、未進行分區、無專門管理機構或代管機構的,不納入補償范圍。根據國家和山東省建立生態補償制度的有關要求,省級財政按照《辦法》統籌年度預算安排,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方式,對符合條件的省級及以上自然保護區實施生態補償。
《辦法》指出,生態補償資金主要用于自然保護區的能力建設、巡護和監測、生態保護工程等方面。山東省環保廳會同各有關單位組織自然保護區績效評估和考核。新批準設立的自然保護區從第二年開始參加考核。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結合當年預算情況和上一年度考核結果,確定上一年度各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額度,并于當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后30內正式下達。各市(直管縣)收到省級生態補償資金后,應于30日內撥付至自然保護區,并敦促盡快形成實際支出,原則上應當年支出完畢。
《辦法》強調,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各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使用合理規范,提高使用效益。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應自覺接受各級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對違紀違法行為,嚴格責任追究。
來源:山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