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楠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第三次就環境污染犯罪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對進一步懲治環境領域犯罪,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此次司法解釋的出臺,可謂“跟進”及時。2013年6月,“兩高”曾就這一問題聯合發布司法解釋,時隔僅3年半,“兩高”再次發布司法解釋,既體現了對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重視,也說明我國污染防治形勢發生變化,迫切需要相關法律及時更新。
一方面,污染成因錯綜復雜,易因時而變,舊有的法律規定往往難以跟上形勢的變化。另一方面,違法企業為規避處罰,往往費盡心機,不斷翻新違法手段,給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帶來一定難度。此次司法解釋的及時更新,有助于司法實踐的有效開展。
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針對性很強,準確把握了近期污染防治領域面臨的突出問題,完善了環境領域刑事責任制度。近年來,我國在懲治污染犯罪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查辦案件數量明顯上升,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明顯增大。然而,司法實踐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挑戰。例如,干擾數據監測系統運行、環評機構和人員嚴重失職等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嚴重,已逐漸成為污染治理工作的頑疾。此外,對于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認定、監測數據的證據資格等問題,各地也往往存有爭議,難以保證法律適用的公平性。司法解釋加大了對數據造假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明確了法律適用,解決了相關爭議,為環境質量改善提供了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解釋加大了對嚴重污染環境犯罪的懲治力度,有利于震懾違法行為,切實保障環境安全。環境污染危害范圍廣、時間長、后果嚴重,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為堅決打擊嚴重環境犯罪行為,此次司法解釋新增了三種“嚴重污染環境”、兩種“后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情形,重點明確、底線清晰,既體現了罪責刑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又強化了法律威懾力,有利于盡量減少乃至杜絕嚴重污染環境情況的發生。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各地應當嚴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懲處各類環境污染犯罪,推動環境質量不斷改善。
來源:中國環境報